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出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付出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2022年9月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消防部分经勘察查询作出查询确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由于电气线路毛病点燃周围可燃物延伸成灾”。事端产生时该收割机已运用16个月。经人民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出具评价陈述确定,火灾事端给檀某某形成的丢失为202200元。因洽谈无果,檀某某申述恳求依法判令某农业机械出售有限公司补偿其车辆丢失202200元。
审理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恳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恳求补偿。产品缺点由生产者形成的,出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出售者追偿。”案涉收割机产生意外事端时虽已购买16个月,但收割机电气线路毛病为损害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归于产品缺点,不因超越12个月保修期而革除职责。法院判定某农业机械出售有限公司补偿檀某某丢失202200元。
本案为一同涉农用机械产品缺点引发的产品职责胶葛。妥善处理每一同涉农资产品职责胶葛,保证农机产品质量过硬、农业生产秩序杰出,以司法手法护航农业生产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即便产品过了保修期,假如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严重产品缺点,生产者依然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农业机械是农人的重要生产工具和产业,本案依法判定经营者补偿农机产品缺点形成的丢失,关于维护农人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