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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通报多起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7 18:11:54   来源:必发888官网登录
产品内容描述

  

芦山县通报多起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查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本年查处的四起典型案例。

  2025年3月13日,雅安市、芦山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芦山县某某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园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散装食品标识不全、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等问题。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干海带”(生产日期:2024.12.05,保质期3个月)5袋及“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生产日期:2024.03.14,保质期9个月)5袋,且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台账、供应商资质及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涉案过期食品均从四川某某金谷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其中,“干海带”进货价为123.5元/袋,销售价为154.4元/袋;“丘比沙拉酱”进货价为34.8元/袋,销售价为43.5元/袋。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89.5元。调查确认,干海带在过期后曾有售出但被退回,沙拉酱过期后无售出记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考虑到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人民币61000元。

  本案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整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按时进行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洗整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制度。将临期、过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放,疏于管理,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更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校园食品配送单位更应加强管理,严守安全底线。

  2025年10月11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监督抽检报告(编号:No:25J006381),显示芦山县某某生活超市销售的“卡通童拖”,其“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童鞋40双,已销售30双,退货9双,库存备样1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36元,违法来得到的10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童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2元;2.没收库存不合格童鞋1双;3.罚款979.44元。

  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童鞋因邻苯二甲酸酯超标被判定不合格,该物质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儿童用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3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芦山县某某美容店经营场所内陈列有3款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婵水完美裸妆遮瑕BB霜”(限用日期2025.3.13)、“婵水胶原提微雕霜”(限用日期2024.8.9)、“妙萃蓝铜肽精华”(限用日期2024.6.10)。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全部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

  经查,前两款过期产品为当事人购进,货值金额520元;第三款为顾客自带产品,货值不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上述产品过期后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低、无违法来得到的、属首次违法且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具备减轻处罚情节,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2.罚款2000元。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时进行检查并立即处理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即使是顾客自带产品存放于经营场所,经营者也负有管理责任,应及时清洗整理,避免误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规范化妆品储存和使用管理。

  2025年5月14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某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门口停放一辆型号为CPCD的叉车。该叉车未悬挂有效牌照,货架处于半升状态,车身无使用标志。现场负责人没办法提供该叉车的出厂资料及有效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芦)市监特令〔2025〕7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叉车(产品编号:010302X6017,制造日期:2021年1月21日)因出厂资料缺失,自购入后一直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及后续定期检验。当事人承认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及2025年5月14日使用过该叉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应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短,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符合从轻处罚情形。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不再使用有关设备,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8100元。

  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高风险特定种类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及周边环境安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种类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验合格。本案中,当事人因资料缺失怠于履行报检义务,长期违法使用“黑户”叉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案警示所有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设备依法登记、按时检验,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2025年7月22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芦山县某某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理疗室内发现,病床旁摆放并正在给患者使用的两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均已超过标注的使用期限。其中一台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5日(使用期限3年),另一台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使用期限3年)。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使用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经查,涉案的两台医疗器械为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获得,无合法进货来源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根据市场参考价格估算,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689元。在案件调查期间,过期设备仍处于使用状态,但无法确定具体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其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低、调查期间配合并立即整改,符合减轻处罚情节,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综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2台;3.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且管理混乱的案例。其违法情节具有多重性:一是无视医疗器械使用期限,在设备明显过期后仍继续用于患者治疗,直接危及患者健康安全;二是医疗器械来源不明,从非正规渠道获取,完全脱离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三是未履行最基本的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内部质量管理形同虚设。本案警示所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将用械安全置于首位,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产品并严格验明正身,必须建立并执行覆盖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定期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对近效期及过期产品坚决予以隔离和处置,切勿因侥幸心理和管理懈怠触碰法律红线,切实担当起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主体责任。

  以上案例涉及食品、产品质量、化妆品、特种设施安全与医疗器械安全使用领域等多个领域,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在落实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疏漏。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各市场主体应引以为戒,诚信守法经营,共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