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未结合台海集团破产重整、相关项目暂停状况,对其信誉风险和履约付出才能做多元化的剖析。二是未依据历史上合同财物转入应收账款及后续回款状况,剖析测算后期合同财物现金流入。三是未依照年年报发表的预期信誉丢失减值测验办法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财物计量丢失预备,而是依照合同项目
上述景象不符合《企业管帐准则第8号——财物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企业管帐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督管理办法后30个作业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一、你公司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加强与财政陈述相关的内部操控,完善财政管帐核算根底作业,确保管帐核算和财政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财政管帐信息揭露发表质量。
二、你公司应严厉依照《企业管帐准则》规则,就相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财物2020年底账面价值从头进行减值测验。如测验成果对定时陈述构成严重影响,应及时发表管帐过失更正信息,到达严重管帐过失的应按规则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管帐报表。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